汽車因機件損壞停駛或停駛期間在三個月以上者,於復駛時,應經檢驗合格後,始得將牌照發還。
重點摘要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28 條規定,汽車因機件損壞停駛、或停駛滿三個月以上,復駛時須先檢驗合格,公路監理機關才會發還牌照。
Q · 車子停駛後要復駛,一定要驗車嗎?
看情況。停超過三個月、或機件損壞停駛,復駛前都要先驗車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28 條,汽車有兩種情形復駛時必須先經檢驗合格才能領回牌照:一是「停駛期間在三個月以上」,二是「因機件損壞停駛」(不論停多久)。停駛未滿三個月且非因機件損壞者,復駛時依規定辦理即可,不需額外驗車。三個月是會自動觸發驗車程序的關鍵門檻。
停駛三個月是一條看不見的分界線。停駛兩個月又 29 天去復駛,填張表領回牌照就好。停駛三個月又 1 天去復駛,多出一個程序:必須先驗車合格。這條規則邏輯很單純:車子放久了,輪胎會老化、煞車油會變質、電瓶會沒電,路上跑不安全。但對車主的衝擊是實際的:驗車要排隊、要費用、不合格還要修,可能多花你一個整天。同樣的,如果是因為機件損壞而停駛的車,不管停了多久,復駛時都要驗車,因為損壞本身就是危險來源。很多人在停駛時根本沒注意到「三個月」這個關鍵數字,等想要開車的時候才發現已經跨過這條線了。其實只要你心裡有這個數字,停駛中途短暫復駛一次再停駛,就能避開驗車要求。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28 條為停駛車輛復駛的安全檢驗規範:當汽車因機件損壞而停駛,或停駛期間達三個月以上,車主於申請復駛時,必須先通過車輛檢驗合格,公路監理機關才會發還牌照。其立法目的在於確保長期靜置或曾受損的車輛重新上路前符合行車安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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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月以上」實務多採滿三個月後起算,剛滿當天通常仍在免驗範圍,但各監理所認定有細微差異,停駛 89 天內辦復駛最保險。
要。本條兩種情形是獨立的,因機件損壞停駛者不論停多久,復駛時一律須驗車合格才能領回牌照。
因停駛逾三個月,過戶後復駛須先驗車合格才能領牌,向賣家確認是否已驗過車可省去重跑流程。
要。停駛達三個月以上,復駛時必須先經檢驗合格才能領回牌照,這是本條的核心門檻。
規範停駛車輛復駛的驗車要求:機件損壞停駛或停駛逾三個月,復駛前須驗車合格。
指引擎、底盤、電系、車門等主要結構性損壞而停駛,與電瓶沒電等正常消耗不同。
停駛是暫停可復駛,逾一年未復駛牌照註銷(第 26 條),報廢則是永久退出(第 29 條)。
確認停駛天數與事由 → 預約驗車 → 自行預檢 → 檢驗合格 → 依第 27 條辦復駛領牌。
驗車費數百元、現場約半小時至一小時;不合格須修復重驗,整體可能拖一兩週。
胎紋深度、煞車反應、燈光、方向燈、排氣、煞車油、雨刷,必要時先到保養廠健檢。
停駛中途辦一次復駛後立即再停駛,重置三個月計時,時間成本一個下午。
實務多採滿三個月後起算,剛滿當天通常仍免驗,但各監理所認定有差異,89 天內辦最保險。
| 情形 | 復駛是否須驗車 | 依據 |
|---|---|---|
| 停駛未滿三個月(非機件損壞) | 否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27 條 |
| 停駛三個月以上 | 是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28 條 |
| 因機件損壞停駛(不論天數) | 是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28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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