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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29 條(申請報廢及責令報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應即停駛修護,其不堪修護使用時,應申請報廢。
  2. 公路監理機關實施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發現汽車有前項情事經覆驗不合格時,應責令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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