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標誌之顏色使用規定如下: 一、紅色:表示禁制或警告,用於禁制或一般警告標誌之邊線、斜線或底色及禁制性質告示牌之底色。 二、黃色:表示警告,用於安全方向導引標誌及警告性質告示牌之底色。 三、橙色:表示施工、養護或交通受阻之警告,用於施工標誌或其他輔助標誌之底色。 四、藍色:表示遵行或公共服務設施之指示,用於省道路線編號標誌、遵行標誌或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誌之底色或邊線及服務設施指示性質告示牌之底色。 五、綠色:表示地名、路線、方向及里程等之行車指示,用於一般行車指示標誌及行車指示性質告示牌之底色。 六、棕色:表示觀光、文化設施之指示,用於觀光地區指示標誌、自行車路線指示標誌及自行車路線編號標誌之底色。 七、螢光黃綠色:用於替代路線指引標誌之底色。 八、螢光黃色:用於通學區起(終)點標誌之底色。 九、黑色:用於標誌之圖案或文字。 十、白色:用於標誌之底色、圖案或文字。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