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標誌之體形分為下列各種: 一、正等邊三角形:用於一般警告標誌。 二、菱形:用於一般施工標誌。 三、圓形:用於一般禁制標誌及指示標誌之「自行車路線編號標誌」。 四、倒等邊三角形:用於禁制標誌之「讓路」標誌。 五、八角形:用於禁制標誌之「停車再開」標誌。 六、交岔形:用於禁制標誌之「鐵路平交道」標誌。 七、方形:用於輔助標誌之「安全方向導引」標誌、禁制標誌之「車道遵行方向」、「單行道」、「車道專行車輛」及「行人優先區起(終)點」標誌、一般指示標誌、輔助標誌之告示牌。 八、箭頭形:用於指示標誌之「方向里程」標誌。 九、梅花形:用於指示標誌之「國道路線編號」標誌。 十、盾形:用於指示標誌之「省道路線編號」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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