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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標誌牌面之大小,應以車輛駕駛人在適當距離內辨認清楚為原則。
  2. 警告標誌及禁制標誌在一般道路上應用標準型;行車速率較高或路面寬闊之道路應用放大型;行車速率較低或路面狹窄之道路得用縮小型;高速公路或特殊路段得用特大型。
  3. 指示標誌及告示牌牌面之大小,除另有規定外,得依字數、文字大小及排列等情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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