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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18-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運輸場站標誌,用以指示運輸場站之位置。設於鄰近道路適當之處,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距離及中英文站名。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2. 捷運車站圖例如下:
  3. 航空站圖例如下:
  4. 港埠圖例如下:
  5. 鐵路車站圖例如下:
  6. 高速鐵路車站圖例如下:
  7. 公路汽車客運車站或轉運站圖例如下:
  8. 纜車站圖例如下:
  9. 本標誌為白底藍邊黑色圖案。
  10. 若不同運具共用場站時,得以共面方式設置;其圖例如下:
  11. 本標誌圖案必要時得加繪於其他指示標誌適當位置,航空站、港埠、鐵路車站及高速鐵路車站並得以文字說明該場站種類或場站名稱;其圖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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