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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1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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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運輸場站標誌,用以指示運輸場站之位置。設於鄰近道路適當之處,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距離及中英文站名。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2. 2.捷運車站圖例如下:
  3. 3.航空站圖例如下:
  4. 4.港埠圖例如下:
  5. 5.鐵路車站圖例如下:
  6. 6.高速鐵路車站圖例如下:
  7. 7.公路汽車客運車站或轉運站圖例如下:
  8. 8.纜車站圖例如下:
  9. 9.本標誌為白底藍邊黑色圖案。
  10. 10.若不同運具共用場站時,得以共面方式設置;其圖例如下:
  11. 11.本標誌圖案必要時得加繪於其他指示標誌適當位置,航空站、港埠、鐵路車站及高速鐵路車站並得以文字說明該場站種類或場站名稱;其圖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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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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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18-4 條規定:「運輸場站標誌,用以指示運輸場站之位置。設於鄰近道路適當之處,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距離及中英文站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18-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