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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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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救護站標誌「指56」,用以指示衛生所及經政府指定之醫療救護處所在地,設於距離以上處所一公里以內為原則,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離。
  2. 2.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3. 3.本標誌為白底藍邊紅色十字圖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20 條有關救護站標誌的規定,根據該條款解釋可知,救護站標誌“指56”用以指示衛生所及經政府指定之醫療救護處所在地,並且設於距離以上處所一公里以內為原則,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離。此條款的來源是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20 條,而根據最新的判例意旨,例如年台上字第 2734 號判例中提到的事故調查報告表及現場照片,可以看出救護站標誌的設置及符號的應用在實際案例中的具體應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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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20 條規定:「救護站標誌「指56」,用以指示衛生所及經政府指定之醫療救護處所在地,設於距離以上處所一公里以內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