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20 條有關救護站標誌的規定,根據該條款解釋可知,救護站標誌“指56”用以指示衛生所及經政府指定之醫療救護處所在地,並且設於距離以上處所一公里以內為原則,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離。此條款的來源是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20 條,而根據最新的判例意旨,例如年台上字第 2734 號判例中提到的事故調查報告表及現場照片,可以看出救護站標誌的設置及符號的應用在實際案例中的具體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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