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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救護站標誌「指56」,用以指示衛生所及經政府指定之醫療救護處所在地,設於距離以上處所一公里以內為原則,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離。
  2. 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3. 本標誌為白底藍邊紅色十字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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