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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20 條
- 1.救護站標誌「指56」,用以指示衛生所及經政府指定之醫療救護處所在地,設於距離以上處所一公里以內為原則,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離。
- 2.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 3.本標誌為白底藍邊紅色十字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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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20 條有關救護站標誌的規定,根據該條款解釋可知,救護站標誌“指56”用以指示衛生所及經政府指定之醫療救護處所在地,並且設於距離以上處所一公里以內為原則,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離。此條款的來源是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20 條,而根據最新的判例意旨,例如年台上字第 2734 號判例中提到的事故調查報告表及現場照片,可以看出救護站標誌的設置及符號的應用在實際案例中的具體應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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