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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修理站標誌「指57」,用以指示行車路線附近設有汽車修理場所。設於距離修理站一○○公尺附近之處,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離。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2. 本標誌為白底藍邊黑色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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