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2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充電站標誌「指58-2」,用以指示行車路線附近設有電動車輛充電站,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距離、充電型式、服務方式。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2. 「指58-3」用以指示汽車充電站,「指58-4」用以指示機車充電站。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22-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