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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2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充電站標誌「指58-2」,用以指示行車路線附近設有電動車輛充電站,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距離、充電型式、服務方式。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2. 「指58-3」用以指示汽車充電站,「指58-4」用以指示機車充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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