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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23 條

  1. 1.電話標誌「指59」,用以指示行車路線附近設有緊急電話。
  2. 2.本標誌在一般道路設置於距離該電話一○○公尺附近之處,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離。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本標誌在高速公路得直接漆繪於電話之話亭上。
  3. 3.本標誌為白底藍邊黑色圖案。隧道內之緊急電話標誌為白底紅色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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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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