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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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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道路通阻指示標誌「指68」,用以指示前方道路通阻狀況,設於易發生交通阻斷之路線入口處附近。
  2. 2.本標誌牌面為白色,地名部位以黑色文字寫明該路段之終點地名。標牌(1)(2)(3)均可活動,視情況需要隨時安裝適當之牌面。該路段暢通時,標牌(1)應以綠底白字書明「暢通」,途中阻斷時,以紅底白字書明「封閉」。標牌(2)為白底,表明途中應注意之事項:如「最高行車時速」、「當心落石」「輪胎加鏈」等標誌縮小圖案。標牌(3)在路線暢通時,以白底黑字書明「全線通行」,路線封閉時,應書明「可通至××」等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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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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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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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32 條規定:「道路通阻指示標誌「指68」,用以指示前方道路通阻狀況,設於易發生交通阻斷之路線入口處附近。本標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