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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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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標誌之文字,橫寫者一律由左至右書寫,直寫者由上至下,由右至左書寫,並依國字方體為準。
  2. 2.標誌得視需要加註英文於牌面上,其譯寫應依標準地名譯寫準則及漢語拼音規定辦理。中英文並列時,以中文置於英文之上為原則,特殊情況得將英文置於中文之右側。英文字體依標誌英文字母標準字體表之規定,如附錄一。
  3. 3.除附牌外,中英文相關比例,英文大寫字母之高度為中文字高度之二分之一,小寫字母之高度為中文字高度之八分之三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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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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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標準地名譯寫準則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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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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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5 條規定:「標誌之文字,橫寫者一律由左至右書寫,直寫者由上至下,由右至左書寫,並依國字方體為準。標誌得視需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