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標誌以豎立於行車方向之右側為原則,特殊情況得豎立於行車方向之左側或以懸掛方式設置之。
- 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標誌之牌面應與行車方向成九○度角為原則。但得視實際情況酌量調整其水平或俯仰角度。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6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