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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6 條
- 1.標誌以豎立於行車方向之右側為原則,特殊情況得豎立於行車方向之左側或以懸掛方式設置之。
- 2.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標誌之牌面應與行車方向成九○度角為原則。但得視實際情況酌量調整其水平或俯仰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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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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