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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7 條
懸掛式標誌,係利用陸橋或支架懸掛於車道上方,得視左列情況設置之: 一、受空間限制無法設置豎立式標誌者。 二、視距受限者。 三、同向快慢車道三線以上者。 四、車道使用繁雜之處所。 五、標誌密集之處所。 六、交流道密集之路段。 七、出口匝道為多車道者。 八、交通組成之大型車比率較高者。 九、出口匝道在左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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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7 條,懸掛式標誌可以根據多種情況設置,包括受空間限制、視距受限、同向快慢車道三線以上、車道使用繁雜、標誌密集、交流道密集、出口匝道多車道、交通組成大型車比率較高、出口匝道在左側等情況。 舉例來說,當車道上出現同向快慢車道三線以上的情況時,為了提供更清晰的指示和警告,就可以使用懸掛式標誌。這樣的標誌設置可以幫助駕駛人更好地理解和應對不同車道之間的交通情況,從而提高道路交通的安全性和流暢度。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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