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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5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路寬變更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路寬縮減或車道數減少,應謹慎行車,並禁止超車。其線型為變黃實線或黃虛線與黃實線,線寬與間隔均為一○公分。
  2. 路面由寬而窄之間,以「緩和區間線」連接之。緩和區間線兩端須加繪直線,路寬縮減起點端直線長度至少為安全停車視距;路寬縮減終點端直線長度至少為二○公尺。
  3. 本標線應配合設置車道縮減標誌。設置圖例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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