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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6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禁止停車線,用以指示禁止停車路段,以劃設於道路石正面及頂面為原則,無緣石之道路得標繪於路面上,距路面邊緣以三十公分為度。
  2. 本標線為黃實線,線寬除設於緣石正面者以緣石高度為準外,其餘皆為十公分。
  3. 本標線得加繪黃色「禁止停車」標字,三十公分正方,每字間隔三十公分,沿本標線每隔二十公尺至五十公尺橫寫一組。
  4. 本標線禁止時間為每日上午七時至晚間八時,如有延長或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字或標誌及其附牌標示之。
  5.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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