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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69 條
- 1.禁止臨時停車線,用以指示禁止臨時停車路段,以劃設於道路緣石正面或頂面為原則,無緣石之道路得標繪於路面上,距路面邊緣以三○公分為度。
- 2.本標線為紅色實線,線寬除設於緣石,正面者以緣石高度為準外,其餘皆為一○公分。
- 3.本標線得加繪紅色「禁止臨時停車」標字,三○公分正方,每字間隔三○公分,沿本標線每隔二○公尺至五○公尺橫寫一組。
- 4.本標線禁止時間為全日廿四小時,如有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
- 5.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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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9條的規定,禁止臨時停車線是用以指示禁止臨時停車路段的標線,應劃設於道路緣石正面或頂面,如果沒有緣石的道路可以在路面上繪製,距離路面邊緣要有30公分的寬度。這條標線是紅色實線,線寬除設於緣石正面者以緣石高度為準外,其餘皆為10公分。標線上可以加繪紅色的「禁止臨時停車」標字,每個字之間要隔30公分,每隔20到50公尺橫寫一組。禁止停車的時間為全日24小時,如果有必要縮短禁止停車的時間,則要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 出處: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69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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