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9條的規定,禁止臨時停車線是用以指示禁止臨時停車路段的標線,應劃設於道路緣石正面或頂面,如果沒有緣石的道路可以在路面上繪製,距離路面邊緣要有30公分的寬度。這條標線是紅色實線,線寬除設於緣石正面者以緣石高度為準外,其餘皆為10公分。標線上可以加繪紅色的「禁止臨時停車」標字,每個字之間要隔30公分,每隔20到50公尺橫寫一組。禁止停車的時間為全日24小時,如果有必要縮短禁止停車的時間,則要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 出處: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6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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