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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6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禁止臨時停車線,用以指示禁止臨時停車路段,以劃設於道路石正面或頂面為原則,無緣石之道路得標繪於路面上,距路面邊緣以三○公分為度。
  2. 本標線為紅色實線,線寬除設於緣石,正面者以緣石高度為準外,其餘皆為一○公分。
  3. 本標線得加繪紅色「禁止臨時停車」標字,三○公分正方,每字間隔三○公分,沿本標線每隔二○公尺至五○公尺橫寫一組。
  4. 本標線禁止時間為全日廿四小時,如有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
  5.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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