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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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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停止線,用以指示車輛停止之界線,車輛停止時,其前懸部分不得伸越該線。本標線設於已設有第五十八條「停車再開」標誌、第一百七十七條「停」標字或設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鐵路平交道或行人穿越道之前方及左彎待轉區之前端。
  2. 2.本標線為白實線,寬三十至四十公分,依遵行方向之路面寬度劃設之。與行人穿越道線同時設置者,兩者淨距為二公尺至三公尺。但受實際情形限制,得酌予調整,其淨距不得少於一公尺。
  3. 3.本標線之前得加繪黃色「越線受罰」標字。
  4. 4.設置特種閃光號誌且無設置第一百八十五條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管制之路口,於閃光黃燈道路不予設置停止線。
  5. 5.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修正發布後,新設或重繪之停止線應依第二項規定劃設。
  6. 6.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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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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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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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70 條規定:「停止線,用以指示車輛停止之界線,車輛停止時,其前懸部分不得伸越該線。本標線設於已設有第五十八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7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