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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7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停止線,用以指示車輛停止之界限,車輛停止時,其前懸部分不得伸越該線。本標線設於已設有第五十八條「停車再開」標誌、第一百七十七條「停」標字或設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鐵路平交道或行人穿越道之前方及左彎待轉區之前端。
  2. 本標線為白實線,寬三十至四十公分,依遵行方向之路面寬度劃設之。與行人穿越道線同時設置者,兩者淨距以一公尺至三公尺為原則,如受實際情形限制,得酌予加大淨距。
  3. 本標線之前得加繪黃色「越線受罰」標字。
  4.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5. 設置特種閃光號誌且無設置第一百八十五條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管制之路口,於閃光黃燈道路不予設置停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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