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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85 條
- 1.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設於交岔路口;其枕木線型為平行行車方向之枕木紋白色實線,線段長度以二公尺至八公尺為度,寬度為四十公分,間隔為四十至八十公分,儘可能於最短距離處銜接人行道,且同一組標線之間隔長度需一致,以利行人穿越。
- 2.本標線與橫交路口路面邊緣間距以三至五公尺為原則,並得依實際情形酌予調整;鋪面得上色,顏色為綠色。
- 3.視覺功能障礙者有通行需求且穿越距離較長或斜交之路口,於行人穿越道線上得劃設視覺功能障礙引導標線,導引視覺功能障礙者通過路口;其線型為三條平行白色實線,寬度為五公分,間隔為五公分,厚度為零點四至零點六公分。視覺功能障礙引導標線應銜接人行道,並對準人行道之定位磚(導盲磚)位置。
- 4.圖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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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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