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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7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停」標字,用以指示車輛至此必須停車再開。設於停止線將近之處,本標字與第五十八條「停車再開」標誌得同時設置或擇一設置。
  2. 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圖例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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