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7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行車方向專用車道標字,設於接近交岔路口之行車方向專用車道上,得視需要配合禁止變換車道線使用。用以指示該車道車輛行至交岔路口時,應遵照指定之方向左彎、右彎或直行。
- 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自該專用車道之起點開始標寫,標字之前方應標繪指向線,每隔三十公尺標繪一組,連續至交岔路口。
- 本標字圖例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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