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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7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網狀線,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禁止在設置本標線之範圍內臨時停車,防止交通阻塞。其劃設規定如左: 一、設有行車管制號誌路口不予劃設。 二、未設有行車管制號誌路口,視需要劃設。 三、接近鐵路平交道應予劃設,但無劃設空間者不在此限。 四、常受交通管制或其他原因需限制不得臨時停車之地點,視需要劃設。
  2. 本標線為黃色。外圍線寬二○公分,內線依行車方向成四五度傾斜,線寬一○公分,斜線間隔一至五公尺。
  3.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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