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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74 條
- 1.車種專用車道標線,用以指示僅限於某車種行駛之專用車道,其他車種及行人不得進入。
- 2.本標線由白色菱形劃設之,菱形之二對角線分別為縱向長二百五十公分,橫向長一百公分,線寬十五公分。自專用車道起點處開始標繪,每隔三十至六十公尺標繪一組,每過交岔路口或路段中入口處均應標繪之,並於每兩個菱形中間,縱向標寫白色車種專用車道標字或圖示配合使用。高乘載車輛專用車道線之間距得放大為一至二公里。
- 3.本標線車道與車道間應以雙白實線或雙黃實線分隔,自行車專用車道線得劃設於騎樓以外之人行道。允許專用車種進、出相鄰專用道之其他車道時,應以單邊禁止變換車道線劃設,線寬十公分、間隔十公分,並得加繪專用車道管制時間。
- 4.「公車專用車道線」設置圖例如下:
- 5.「機車專用車道線」設置圖例如下:
- 6.「自行車專用車道線」設置圖例如下:
- 7.「高乘載車輛專用車道線」設置圖例如下:
- 8.機車專用車道及自行車專用車道鋪面得依下列規定上色: 一、機車專用車道為藍色。 二、自行車專用車道為磚紅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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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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