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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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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快慢車道分隔線,用以指示快車道外側邊之位置,劃分快車道與慢車道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公分,除鄰近路口得採車道線劃設,並以六十公尺為原則外,應採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免設之。道路設有劃分島;其功能為劃分快慢車道者,應劃設本標線於劃分島之兩側,與劃分島間隔至少十公分。
  2. 2.本標線應於慢車道由左至右併排繪設機車圖案及自行車圖案,每過交岔路口入口處標繪之,路段中每超過五百公尺得加繪一組。慢車道寬度不足二公尺時,機車圖案及自行車圖案得採縮小型繪設。
  3. 3.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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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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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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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83-1 條規定:「快慢車道分隔線,用以指示快車道外側邊緣之位置,劃分快車道與慢車道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8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