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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8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快慢車道分隔線,用以指示快車道外側邊之位置,劃分快車道與慢車道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公分,除鄰近路口得採車道線劃設,並以六十公尺為原則外,應採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免設之。道路設有劃分島;其功能為劃分快慢車道者,應劃設本標線於劃分島之兩側,與劃分島間隔至少十公分。
  2. 本標線應於慢車道由左至右併排繪設機車圖案及自行車圖案,每過交岔路口入口處標繪之,路段中每超過五百公尺得加繪一組。慢車道寬度不足二公尺時,機車圖案及自行車圖案得採縮小型繪設。
  3.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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