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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9 條
- 1.標誌除另有規定外,得視需要採用反光材質或安裝照明設備。
- 2.依反光材質製作之標誌不得影響標誌原圖案之形狀及顏色。
- 3.照明設備一律用白色燈光,安裝於標誌牌之內部或上方或其他適當之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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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上述法規中提到的「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 條」共有三項規定,其中第一項規定標誌除另有規定外,得視需要採用反光材質或安裝照明設備;第二項規定依反光材質製作之標誌不得影響標誌原圖案之形狀及顏色;第三項規定照明設備一律用白色燈光,安裝於標誌牌之內部或上方或其他適當之位置。 根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9條第1項的規定,標誌可以根據需要使用反光材質或安裝照明設備。例如,晚上路口的停止標誌就需要使用照明設備以提供足夠的亮度,讓駕駛人能夠清楚看見標誌。 第2項規定則強調反光材質製作的標誌不得影響原圖案的形狀和顏色。這意味著在利用反光材質製作標誌時,必須確保原有的圖案形狀和顏色不受影響。 第3項規定明確指出照明設備應使用白色燈光,並且應該適當地安裝在標誌牌的內部、上方或其他適當的位置上,以確保在夜間或鮮明天倫下都能清楚看見標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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