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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標誌牌及附牌均應以支柱、支架或利用其他物體固定之。支柱或支架應採用堅固耐用之材料。
  2. 支柱或支架之柱腳表面應漆黑白相間之線條或銀白顏色,條寬二○公分,由下而上至標牌下為止,最高距地面一八○公分。
  3. 標誌設於易被撞或影響交通之處者,其支柱或支架應漆黑黃相間之線條,條寬二○公分,由下而上至標牌下緣為止,最高距地面一八○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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