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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9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地名、路名、高(快)速公路方向指示標字,用以指示行車車道可通往之地點、道路之方向。設於路段中或路口將近之處。
  2. 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標字之前方應標繪箭頭以指示方向。
  3. 本標字圖例如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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