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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92 條
- 1.地名、路名、高(快)速公路方向指示標字,用以指示行車車道可通往之地點、道路之方向。設於路段中或路口將近之處。
- 2.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標字之前方應標繪箭頭以指示方向。
- 3.本標字圖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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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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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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