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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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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誌係一由電力運轉之交通管制設施,以紅、黃、綠三色燈號或輔以音響,指示車輛及行人停止、注意與行進,設於交岔路口或其他必要地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這條法規規定了號誌的定義和功能。根據這條法規,號誌是一種由電力運轉的交通管制設施,主要以紅、黃、綠三色燈號或音響提示來指示車輛和行人停止、注意和行進。號誌的設置地點主要是在交岔路口或其他必要地點。根據這條法規,如案例中提到的交岔路口號誌之運作時相表,便可作為號誌設置的具體參考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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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3 條規定:「號誌係一由電力運轉之交通管制設施,以紅、黃、綠三色燈號或輔以音響,指示車輛及行人停止、注意與行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