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93 條

號誌係一由電力運轉之交通管制設施,以紅、黃、綠三色燈號或輔以音響,指示車輛及行人停止、注意與行進,設於交岔路口或其他必要地點。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這條法規規定了號誌的定義和功能。根據這條法規,號誌是一種由電力運轉的交通管制設施,主要以紅、黃、綠三色燈號或音響提示來指示車輛和行人停止、注意和行進。號誌的設置地點主要是在交岔路口或其他必要地點。根據這條法規,如案例中提到的交岔路口號誌之運作時相表,便可作為號誌設置的具體參考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