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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9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號誌依其功用分為下列各類: 一、行車管制號誌藉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及箭頭圖案,以時間更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或藉僅含紅、綠兩色之圓形燈號,以管制單向輪放之交通。一般設於交岔路口或實施單向輪放管制之道路上。依運轉方式分為: (一)定時號誌。 (二)交通感應號誌。 (三)交通調整號誌。 二、行人專用號誌係配合行車管制號誌使用,以附有「站立行人」及靜態或動態「行走行人」圖案之方形紅、綠兩色燈號,管制行人穿越街道之行止,設於交岔路口或道路中段。依運轉方式分為: (一)定時號誌。 (二)行人觸動號誌。 三、特種交通號誌包括: (一)車道管制號誌係以附有叉形及箭頭圖案之方形紅、綠兩色燈號,分派車道之使用權,設於道路中段或收費站。另可於道路上搭配增設箭頭圖案之方形黃色燈號,以警告接近之車輛變換車道。 (二)鐵路平交道號誌係以並列之圓形雙閃紅色燈號,禁止行人、車輛穿越鐵路平交道,設於鐵路平交道前。 (三)行人穿越道號誌係以並列之圓形雙閃黃色燈號,警告接近之車輛應減速慢行,如有行人穿越須暫停讓行人優先穿越街道,設於斑馬紋行人穿越道標線前。 (四)特種閃光號誌係以單一鏡面之閃光紅或黃色燈號,警告接近之車輛注意前方路況,應先暫停或減速慢行,再視路況以定行止,設於交岔路口或危險路段前。 (五)視覺功能障礙語音號誌係以行人專用號誌或行人穿越道號誌,以聲音告知視覺功能障礙者可通行之方向及警告車輛駕駛人有視覺功能障礙者通過。視覺功能障礙語音號誌優先設於學校、車站、醫院周邊及其他視覺功能障礙者有需要之交岔路口或路段。其導引音響應以固定聲響導引使用者路口通行之方位與時段,南北向為布穀聲、東西向為鳥叫聲、行人專用時相為蟋蟀聲;並應有定位音提示使用者判定鈕位置,及搭配設置視覺功能障礙引導標線。 (六)匝道儀控號誌係藉圓形紅、黃、綠三色燈號或紅、綠兩色燈號之更迭,管制車輛在入口匝道上的行止,以達到限制車輛進入高(快)速公路主線之目的,設於入口匝道與加速車道連接之位置。其運轉方式可以為定時號誌或交通調整號誌。 (七)大眾捷運系統聲光號誌係以動態閃爍燈號,輔以固定音源之設置方式,警告接近之車輛及行人應暫停讓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優先通行。設於接近大眾捷運系統車輛經過之交岔路口或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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