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20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行人專用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 一、「行走行人」之綠色燈號穩定顯示時,表示行人可穿越道路,惟應快速通行。 二、「行走行人」之綠色燈號閃光顯示時,表示警告行人,剩餘之綠燈時間不多,如已進入道路者,應快速通過,或停止止於道路中之交通島上,如尚未進入道路者,禁止跨入。 三、「站立行人」之紅色燈號穩定顯示時,行人禁止進入道路。 四、「站立行人」之紅色燈號閃光顯示時,表示與其相關之行車管制號誌係以閃光運轉,行人跨入道路前,應先停止,注意左、右來車,小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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