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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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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專用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下: 一、「行走行人」之綠色燈號穩定顯示時,表示行人可穿越道路。 二、「行走行人」之綠色燈號閃光顯示時,表示警告行人,剩餘之綠燈時間不多,尚未進入道路者,避免跨入;已進入道路者,應儘速通過,或停止於道路中之交通島上。 三、「站立行人」之紅色燈號穩定顯示時,行人禁止進入道路。 四、「站立行人」之紅色燈號閃光顯示時,表示與其相關之行車管制號誌以閃光運轉,行人跨入道路前,應先停止,注意左、右來車,小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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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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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07 條規定:「行人專用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下: 一、「行走行人」之綠色燈號穩定顯示時,表示行人可穿越道路。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0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