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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208 條
車道管制號誌各燈號顯示意義如下: 一、設於收費站: (一)垂直向下箭頭綠燈,表示准許車輛進入箭頭所指之收費車道。 (二)垂直向下箭頭綠燈閃光運轉時,表示箭頭所指之收費車道即將關閉,尚未進入該收費車道者,應避免繼續進入。 (三)叉形紅燈表示所指之收費車道封閉,禁止車輛進入。 二、設於道路上方: (一)垂直向下箭頭綠燈,表示准許車輛在箭頭所指之車道上行駛。 (二)垂直向下箭頭綠燈閃光運轉時,表示箭頭所指之車道即將禁止使用,在該車道行駛之車輛,應以安全方式變換至其他准許行駛之車道;未在該車道行駛之車輛,應避免駛入。 (三)對角線向左下或向右下箭頭黃燈,表示燈號下方之車道即將禁止使用,在該車道行駛之車輛,應以安全方式變換至箭頭所指方向之鄰近車道。 (四)叉形紅燈表示車輛禁止駛入叉形紅燈下方之車道。 (五)車輛通過該號誌後,在遇到其他標誌、標線或號誌改變管制之前,各車道之管制一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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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詳細內容和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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