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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214 條

  1. 1.同一燈面禁止下列燈號同時顯示: 一、行車管制號誌 (一)圓形綠燈與圓形黃燈不得並亮。 (二)圓形紅燈與圓形黃燈不得並亮。 (三)圓形紅燈與圓形綠燈不得並亮。 (四)圓形綠燈與箭頭綠燈不得並亮。 (五)圓形紅燈與直行箭頭綠燈不得並亮。 二、行人專用號誌之「站立行人」紅色燈號與「行走行人」綠色燈號不得並亮。 三、車道管制號誌之同一燈面任二種燈號不得並亮。 四、特種閃光號誌之閃光黃燈與閃光紅燈不得並亮。
  2. 2.前項第一款所列不得並亮之限制,於同方向不同車道之二個以上燈面時亦適用之。但燈面經妥善佈設,附有標誌說明,使駕駛人對其顯示不致產生混淆者,不在此限。
  3. 3.附設之行車倒數計時顯示器不得與其輔助之行車管制號誌圓形綠燈、圓形黃燈、未與圓形紅燈並亮之箭頭綠燈並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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