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設置警告標誌: 一、急彎路段。 二、險坡路段。 三、交岔路口。 四、道路施工路段。 五、鐵路平交道附近。 六、臨時突發危險情況路段。 七、其他路況特殊路段。
根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2 條,當遇到特定情況時,應該設置警告標誌,包括急彎路段、險坡路段、交岔路口、道路施工路段、鐵路平交道附近、臨時突發危險情況路段以及其他路況特殊路段。這些情況需要設置警告標誌,以提醒駕駛人注意安全。 舉例來說,如果遇到一個急彎路段,根據以上條文,應該在該路段設置警告標誌,以提醒駕駛人注意路況。另外,如果遇到道路施工路段,也需要設置警告標誌,以告知駕駛人有施工正在進行,需要特別注意安全。這些都是根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2 條的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