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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23 條
警告標誌之設計,依左列規定: 一、體形 正等邊三角形。 二、顏色 白底、紅邊、黑色圖案。但「注意號誌」標誌之圖案為紅、黃、綠、黑四色。 三、大小尺寸 標準型 邊長九○公分,邊寬七公分。 放大型 邊長一二○公分,邊寬九公分。 縮小型 邊長六○公分,邊寬五公分。 特大型 視實際情況定之。 四、警告標誌設置位置與警告標的物起點之距離,應配合行車速率,自四五公尺至二○○公尺為度,如受實際情形限制,得酌予變更。但其設置位置必須明顯,並不得少於安全停車視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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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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