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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2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行人專用號誌應配合行車管制號誌運轉,其佈設原則如左: 一、行人專用號誌應設置於行人穿越道兩端之路邊。路幅較寬廣且設有交通島之道路,得視需要於交通島輔設相同之燈面。 二、行人觸動號誌應指示按鈕位置,並註明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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