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符合設置行車管制號誌條件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增設行人專用號誌: 一、行車管制號誌係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條件設置者。 二、交岔路口為保障行人及身心障礙者安全,須設計行人穿越道路之時相者。 三、行人不易看到行車管制號誌、單行道逆行車方向無行車管制號誌燈面,或其他行車管制號誌不適合行人使用者。 四、交岔路口過於寬闊,路中設有交通島可供行人分段穿越道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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