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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229 條

道路交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規定裝設各種特種交通號誌: 一、車道管制號誌: (一)三車道以上雙向道路,尖峰時間上下行交通量差異甚大,其中一向交通量分佈達雙向交通量之百分之六十六以上,且使該方向交通量接近道路容量,需作調撥車道管制,以利疏導交通。 (二)兩車道之雙向道路,尖峰時間上下行交通量差異甚大,其中一向交通量分佈達雙向流量之百分之八十五以上,且使該方向交通量接近道路容量,可配合鄰近平行道路改為臨時單向行車,以利疏導交通。 (三)進出收費場站,有指示收費車道啟閉之必要。 (四)其他有設置之必要。 二、鐵路平交道號誌:道路與鐵路平交,應設置鐵路平交道號誌。 三、行人穿越道號誌:道路中段設有斑馬紋行人穿越道標線,應設置行人穿越道號誌。 四、特種閃光號誌: (一)警告前方為易肇事路段,得設置閃光黃燈。 (二)交岔路口未達設置行車管制號誌之標準,得於幹線道設置閃光黃燈,於支線道設置閃光紅燈。 五、大眾捷運系統聲光號誌: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經之交岔路口,應設置大眾捷運系統聲光號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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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29條的釋義如下: 根據第229條的法規,指出了道路交通的幾種情形需要依規定裝設各種特種交通號誌,包括車道管制號誌、鐵路平交道號誌、行人穿越道號誌、特種閃光號誌以及大眾捷運系統聲光號誌。這些都是為了提供對交通狀況的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以便利行旅及促進交通安全。 在上述規定中,針對不同場合和需求,對特種交通號誌的具體設置作了規範。例如在三車道以上雙向道路的尖峰時間上下行交通量差異過大時,需要調撥車道管制;道路與鐵路平交時,應設置鐵路平交道號誌;道路中段設有斑馬紋行人穿越道標線時,應設置行人穿越道號誌等。 針對第229條第(四)款的特種閃光號誌,例如警告前方為易肇事路段時,可設置閃光黃燈;或者在交岔路口未達設置行車管制號誌之標準時,可於幹線道設置閃光黃燈,支線道設置閃光紅燈。 以上釋義根據最新的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進行解釋,並依據規定中的情況和規範進行了詳細解釋,並根據法規舉例說明了不同情況下特種交通號誌的具體設置方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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