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2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道路交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規定裝設各種特種交通號誌: 一、車道管制號誌: (一)三車道以上雙向道路,尖峰時間上下行交通量差異甚大,其中一向交通量分佈達雙向交通量之百分之六十六以上,且使該方向交通量接近道路容量,需作調撥車道管制,以利疏導交通。 (二)兩車道之雙向道路,尖峰時間上下行交通量差異甚大,其中一向交通量分佈達雙向流量之百分之八十五以上,且使該方向交通量接近道路容量,可配合鄰近平行道路改為臨時單向行車,以利疏導交通。 (三)進出收費場站,有指示收費車道啟閉之必要。 (四)其他有設置之必要。 二、鐵路平交道號誌:道路與鐵路平交,應設置鐵路平交道號誌。 三、行人穿越道號誌:道路中段設有斑馬紋行人穿越道標線,應設置行人穿越道號誌。 四、特種閃光號誌: (一)警告前方為易肇事路段,得設置閃光黃燈。 (二)交岔路口未達設置行車管制號誌之標準,得於幹線道設置閃光黃燈,於支線道設置閃光紅燈。 五、大眾捷運系統聲光號誌: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經之交岔路口,應設置大眾捷運系統聲光號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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