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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2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車管制號誌之時相規定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使用二時相: (一)設置於三岔路口者。 (二)設置於左轉車輛不多之四岔路口者。 (三)設置於無行人專用時相之四岔路口者。 (四)設置於設有行人專用號誌之交岔路口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使用三時相或四時相: (一)設置於五岔路口者。 (二)設置於左轉車輛特多之四岔路口者,但該路口宜有左轉專用設施配合。 (三)設置於行人特多須使用行人專用時相之交岔路口者。 三、設置於道路錯綜、交通繁複之交岔路口者,視需要可使用五時相以上號誌,並得視交通情況將不必要之時相予以跳越。
  2. 行車管制號誌設置於左轉車輛較多,且兩向交通流量懸殊之交岔路口者,可使用綠燈早開或綠燈遲閉方式處理。
  3. 行車管制號誌使用左轉專用時相,除設有早開控制時相外,應配合佈設左彎待轉區線。左轉箭頭綠燈與對向號誌之圓形綠燈或直行箭頭綠燈不得於同一時相並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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