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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狹橋標誌「警1○」,用以警告車輛駛人不得在橋上會車。設於淨寬不足六公尺之橋樑。
  2. 狹橋長度在三○○公尺以上者,宜設置號誌,管制交通。已設號誌之狹橋,得免設本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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