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車道、路寬縮減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前方車道或路寬將縮減之情況,設於同向多車道或路寬縮減路段將近處,右側縮減用「警8」,左側縮減用「警 9」。
- 行駛速率較高路段得增設本標誌於車道或路寬縮減路段之前,並應設附牌說明其距離,使車輛駕駛人預知前方尚有多少距離處車道或路寬將縮減。標準型附牌圖例如下:
- 本標誌用以警告前方車道縮減時,得與第一百八十八條之一車道縮減標線同時或擇一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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