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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4 條
- 1.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養護及號誌之運轉,由主管機關依其管轄辦理之。
- 2.鐵路平交道標誌及閃光號誌,由鐵路機構設置;道路上之鐵路平交道警告標誌,由管轄之主管機關設置。
- 3.大眾捷運系統相關標誌、標線及號誌,經主管機關同意後,由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機構或營運機構設置。
- 4.施工地段之標誌、標線、號誌經主管機關同意後,由施工單位設置。
- 5.車輛故障標誌,由車輛駕駛人設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4條規定了各種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的負責機關。根據第4條的規定,不同的標誌、標線、號誌由不同的單位來負責設置,並需要經主管機關的同意後才能進行設置。 舉例:根據第4條第3款的規定,大眾捷運系統相關標誌、標線及號誌,經主管機關同意後,由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機構或營運機構設置。這表示在設置大眾捷運系統相關標誌、標線及號誌時,需經過主管機關的同意,並由相關單位進行設置。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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