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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3 條

標誌、標線及號誌之定義如左: 一、標誌 以規定之符號、圖案或簡明文字繪於一定形狀之標牌上,安裝於固定或可移動之支撐物體,設置於適當之地點,用以預告或管制前方路況,促使車輛駕駛人與行人注意、遵守之交通管制設施。 二、標線 以規定之線條、圖形、標字或其他導向裝置,劃設於路面或其他設施上,用以管制道路上車輛駕駛人與行人行止之交通管制設施。 三、號誌 以規定之時間上交互更迭之光色訊號,設置於交岔路口或其他特殊地點,用以將道路通行權指定給車輛駕駛人與行人,管制其行止及轉向之交通管制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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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中的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3 條,標誌、標線及號誌分別具有以下定義: 一、標誌是指以規定之符號、圖案或簡明文字繪於一定形狀之標牌上,安裝於固定或可移動之支撐物體,設置於適當地點,用以預告或管制前方路況,促使車輛駕駛人與行人注意、遵守之交通管制設施。 例如,交通部發布的新版道路標誌設置手冊中規定了各種交通標誌的設置標準和使用方法,這些標誌包括速限標誌、禁止標誌等,都是用來預告或管制前方路況,促使駕駛人注意、遵守交通規則。 二、標線是指以規定之線條、圖形、標字或其他導向裝置,劃設於路面或其他設施上,用以管制道路上車輛駕駛人與行人行止的交通管制設施。 例如,禁止停車標線的劃設,屬於標線的一種,用以管制車輛駕駛人在特定區域的停車行為,並課以一定的不作為義務。 三、號誌是指以規定之時間上交互更迭之光色訊號,設置於交岔路口或其他特殊地點,用以將道路通行權指定給車輛駕駛人與行人,管制其行止及轉向的交通管制設施。 例如,交通路口的紅綠燈就是一種號誌,它通過不同的光色訊號來指示車輛駕駛人與行人何時前進、停止或轉向。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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