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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55-1 條
- 1.當心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標誌「警 51」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前方道路有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駛經過。設於接近大眾捷運系統車輛經過之交岔路口。
- 2.依前方道路有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經之交岔路口或道路平行左(右)側有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駛路線之不同情況,本標誌牌下緣得設「當心捷運車輛」附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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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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