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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6 條
- 1.道路於開放通行之前,應將必要之標誌、標線、號誌設置妥當。
- 2.道路與交通狀況有變更時,應增設必要之標誌、標線、號誌,並將不必要之標誌、標線、號誌同時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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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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