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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7 條

  1. 1.標誌、標線、號誌應經常維護,保持清晰完整及有效性能。
  2. 2.標誌、標線、號誌遭受損毀時,應由主管機關及時修復,並責令行為人償還修復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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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7條的規定,根據本規則第1項標誌、標線、號誌應經常維護,保持清晰完整及有效性能。這表示當標誌、標線、號誌受損時,主管機關有責任及時修復並保持其清晰完整有效。舉例來說,如果道路上的交通標誌由於天候或其他原因導致變得模糊不清,交通主管機關應該及時修復或更換以保持交通安全。 而根據法院判決書中的相關案例,例如在一個交通事故案件中,如果原告主張被告未設置標誌或標線導致事故,法院可能根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7條的規定,來判定主管機關是否有適當地維護和修復標誌、標線、號誌,從而影響案件的裁決結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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