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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64 條
- 1.靠右(左)行駛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需靠分向設施之右(左)側行駛,視需要設於分向設施之起點。靠右行駛用「遵18」,靠左行駛用「遵19」。
- 2.本標誌得加設「靠右(左)行駛」附牌,標準型附牌圖例如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64條,靠右(左)行駛標誌用於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需靠分向設施的右(左)側行駛,附牌標準型態可參考設置附牌的範例。這項規則的參考資料可以是台灣交通部公布的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直接引述規則內容作為參考。 對於此條規則的範例,例如可以是某地區的交通標誌設置圖,其中顯示了靠右(左)行駛標誌並加設附牌的情況,用以告知車輛駕駛人必需靠右(左)行駛的具體情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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