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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63 條
- 1.單行道標誌,用以告示該道路為單向行車,已進入之車輛應依標誌指示方向行車。設於單行道入口起點處。
- 2.牌面與單行道平行者用「遵16」,牌面與單行道垂直者用「遵17」。
- 3.本標誌設置圖例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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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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