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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單行道標誌,用以告示該道路為單向行車,已進入之車輛應依標誌指示方向行車。設於單行道入口起點處。
  2. 牌面與單行道平行者用「遵16」,牌面與單行道垂直者用「遵17」。
  3. 本標誌設置圖例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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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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