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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62 條
- 1.車道遵行方向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使用車道應行駛之方向。懸掛於該指定車道將近處之正前上方。
- 2.本標誌應以一標誌面管制一車道,同方向車輛能同時看到管制各車道之所有標誌面為原則。
- 3.本標誌得配合「禁止變換車道線」、「行車方向專用車道標字」及「指向線」使用。
- 4.車道僅准直行用「遵11」。
- 5.車道僅准右轉通行用「遵12」。
- 6.車道僅准左轉通行用「遵13」。
- 7.車道僅准直行及右轉通行用「遵14」。
- 8.車道僅准直行及左轉通行用「遵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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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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