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道路遵行方向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應遵行之行駛方向。設於交岔路口附近顯明之處。
- 僅准直行用「遵7」。
- 僅准右轉通行用「遵8」。
- 僅准左轉通行用「遵9」。
- 僅准右轉及左轉通行用「遵1○」。
- 道路遵行方向僅限於指定車輛者,應將車輛之圖案繪於標誌內。車輛之圖案同第七十三條擇要調整。但同一標誌內車輛圖案不得超過兩個。大貨車僅准右轉通行時,圖例如左:
找編章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