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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7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禁止進入標誌「禁1」,用以告示任何車輛不准進入。設於禁止車輛進入路段入口顯明之處。
  2. 指定某種車輛禁止進入標誌,圖例如下: 一、禁止四輪以上汽車進入用「禁2」。 二、禁止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進入用「禁2.1」。 三、禁止大型重型機車進入用「禁2.2」。 四、禁止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進入用「禁3」。 五、禁止大客車進入用「禁3.1」。 六、禁止大貨車及聯結車進入用「禁4」。 七、禁止聯結車進入用「禁5」。 八、禁止大客車、大貨車及聯結車進入用「禁6」。 九、禁止空計程車進入用「禁7」。 十、禁止三輪車進入用「禁9」。 十一、禁止自行車進入用「禁10」。 十二、禁止微型電動二輪車進入用「禁11」。 十三、禁止獸力車進入用「禁12」。 十四、禁止三輪車及獸力車進入用「禁13」。 十五、禁止四輪以上汽車及機車進入用「禁15」。
  3. 前項車種圖案得擇要調整。但同一標誌內所用圖案不得超過三個;其禁止進入時間有規定者,應在附牌內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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